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川0191民初19894号
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营业场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966号6号楼。
负责人:龚志坚,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进,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英,四川运逵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
被
申请人:蒋忠志,男,汉族,1957年5月20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被
申请人:林宓,女,汉族,1957年10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
被
申请人:四川港蓉循环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三星镇云崖村新桃街**。
法定代表人:蒋忠志,职务不详。
被
申请人:四川双凤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义和乡喻沟村**
法定代表人:蒋忠志,职务不详。 原告(即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诉被告(即被申请人)蒋忠志、林宓、四川港蓉循环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四川双凤湖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蒋忠志、林宓、四川港蓉循环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四川双凤湖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35741.9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同时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以其自有财产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蒋忠志、林宓、四川港蓉循环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四川双凤湖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1035741.9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 申请人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