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06民初2017号
原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祥军,职位。
被告:熊宏宇,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张振武,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熊淑珍,女,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与被告熊宏宇、张振武、熊淑珍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将法律文书送达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7.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立春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石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