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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106民初2017号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与熊宏宇、张振武等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3-22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保险纠纷
当事人
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熊宏宇;张振武;熊淑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106民初2017号

原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孟祥军,职位。

被告:熊宏宇,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张振武,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被告:熊淑珍,女,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 原告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与被告熊宏宇、张振武、熊淑珍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立案,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详细住址及联系方式,本院无法将法律文书送达被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中航安盟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27.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立春

人民陪审员  郭 力

人民陪审员  李凤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石 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