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02执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印。申请执行人张静。申请执行人张钰。申请执行人张源。申请执行人刘润香。被执行人张玉霞。本院执行的张学印、张静、张钰、张源、刘润香申请执行师张玉霞人格权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玉霞名下银行存款3000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伟
审判员 常波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魏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