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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502执1号

张学印、张静、张钰、张源、刘润香申请执行师张玉霞人格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当事人
张学印;张静;张钰;张源;刘润香;张玉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502执1号申请执行人张学印。申请执行人张静。申请执行人张钰。申请执行人张源。申请执行人刘润香。被执行人张玉霞。本院执行的张学印、张静、张钰、张源、刘润香申请执行师张玉霞人格权纠纷一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查封、扣押、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张玉霞名下银行存款3000元整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伟

审判员  常波

审判员  张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魏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