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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4执恢2号

中联重科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杨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5-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中联重科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杨灵;福建省西辽贸易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4执恢2号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被执行人杨灵,女,汉族,1983年1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执行人福建省西辽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鳌江路8号福州金融街万达广场二期C1#写字楼19层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5550731744。法定代表人杨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湘0104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接到恢复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灵、福建省西辽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123300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31233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  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欧阳希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