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川0681执34-3号
申请人:四川宸昌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汉市人民法院(2019)川0681执34号之三裁定书,于2019年01月05日向被执行人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十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江西通威公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1076100000072775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唐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