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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2民初5679号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张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11-06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张丽;董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5679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英凯,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丽,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被告:董辉,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张丽、董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70元,减半收取2335元,保全费1608元,均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美丽

人民陪审员  刘 丽

人民陪审员  王力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昱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