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2民初5679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
负责人:陈江,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英凯,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丽,女,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被告:董辉,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与被告张丽、董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于2018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70元,减半收取2335元,保全费1608元,均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张美丽
人民陪审员 刘 丽
人民陪审员 王力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何昱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