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寿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924执594号
申请执行人: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寿宁县鳌阳镇**梦龙街**。
法定代表人:方瑞忠,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祖义。
委托代理人:徐庆蔚。
被执行人:练端庆,男,196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
被执行人:吴贤平,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寿宁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练端庆、吴贤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寿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18日作出的(2017)闽0924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寿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8年7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受理后,本院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限期二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及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将被执行人练端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8年9月17日将被执行人吴贤平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8年7月17日对被执行人练端庆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2018年9月17日对被执行人吴贤平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2019年1月3日对二被执行人作出罚款决定书。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总对总”、“点对点”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及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除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的房产外,均无结果。本院对被执行人在线下的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均无结果。本院另案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进行拍卖、变卖均已流拍,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申请书,表示不同意抵偿。2019年1月3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寿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924民初7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晓东
审判员 范希耀
审判员 张高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龚靖筌 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