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27执1999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明,男,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执行人柴鲁峰,男,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本院在执行李建明与董新建、柴鲁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柴鲁峰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物一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胜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魏衍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