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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727执1999号

李建明、柴鲁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12-20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建明;柴鲁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727执1999号 申请执行人李建明,男,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被执行人柴鲁峰,男,汉族,住菏泽市定陶区。 本院在执行李建明与董新建、柴鲁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柴鲁峰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物一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胜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魏衍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