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支付令(2019)内0423民督6号
申请人:许某,男,1973年1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被
申请人:张某,男,1962年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许某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许某称,被申请人张某于2016年2月6日从申请人处借款人民币12500元,约定此款在2016年10月1日付清,同时约定如逾期不还,自借款之日起以月息3%计算利息,偿还到还清借款之日止。被申请人在2017年9月28日前偿还2000元,在2018年11月28日前偿还1000元,尾欠9500元至今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向被申请人张某发出支付令,督促其支付申请借款本金9500元及利息(利息从借款之日起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由被申请人张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张某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许某人民币9500元及利息(以本金9500元自2016年2月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申请费16.67元,由被申请人张某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立国 {文书日期}
书记员 聂贵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