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682财保2号
申请人:广东奇化化工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国家火炬创新创业园(佛山市婵城区华宝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其纲。
被
申请人:江苏科健海绵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桃源镇申徐村****
法定代表人:许秀芳。请求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在银行的存款498352.02元整,或查封其他等额的财产或相应的财产权益。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买卖合同一案,经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14日受理,案号为(2018)穗仲案字第32113号,并经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递交财产保全申请执行函,本院经审查,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科健海绵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498352.02元整,或查封其他等额的财产或相应的财产权益。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宏伟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夏晓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