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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1执20号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登支行、杭州富阳福根蛇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3-27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登支行;杭州富阳福根蛇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111执20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登支行

被执行人:杭州富阳福根蛇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程鑫鞋业有限公司;沈金强;袁高燕;沈福根;傅国雅;袁忠英;裘玉生 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登支行与被执行人杭州富阳福根蛇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程鑫鞋业有限公司;沈金强;袁高燕;沈福根;傅国雅;袁忠英;裘玉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01月0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41743.36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01月05日)及债务利息、执行费,并于2019年01月05日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7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杭州富阳福根蛇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程鑫鞋业有限公司;沈金强;袁高燕;沈福根;傅国雅;袁忠英;裘玉生款项人民币353208.36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杭州富阳福根蛇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程鑫鞋业有限公司;沈金强;袁高燕;沈福根;傅国雅;袁忠英;裘玉生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孙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