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8)浙0783执6975号 本院在执行××人东阳市和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新地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二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浙江新地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