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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424执48号

0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4-15
所属地区
河南省柘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9)豫1424执48号陈俊丽:你与解海芝、郭献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424执22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解海芝、郭献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5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2018)豫1424民初XXX号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返还申请人解海芝、郭献彩礼款62280元,承担执行费834元及诉讼费263元),逾期不履行,应承担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信息,或延迟履行金;收到报告财产令,还应当报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的,法院可以对你予以罚款、拘留、限制高消费以及录入并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开户银行:柘城县人民法院账户名称:中原银行柘城县支行账号:41XXX31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