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002执2575号
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主要
负责人:吴淞,总经理。
被执行人:丁勇,男,1968年7月9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021968********,住扬州市广陵区荷花池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1002民初529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勇存款三十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丁勇名下位于本市邗江北路83号蜀园1幢404室的不动产;
三、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丁勇名下坐落于本市巡警支队宿舍楼1幢505室的不动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期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沈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