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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1002执2575号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丁勇代为求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丁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002执2575号

申请执行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

主要

负责人:吴淞,总经理。

被执行人:丁勇,男,1968年7月9日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021968********,住扬州市广陵区荷花池路******。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苏1002民初529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应依法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而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丁勇存款三十万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丁勇名下位于本市邗江北路83号蜀园1幢404室的不动产;

三、查封、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丁勇名下坐落于本市巡警支队宿舍楼1幢505室的不动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算期限)。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员  沈洲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