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02执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金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830855,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黄山西路8号能源公司大楼。
法定代表人:卢建红。
被执行人:陈汉武,男,1967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汪自华,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执行芜湖金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汉武、汪自华典当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8)皖0202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汉武、汪自华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文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丁 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