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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16号之一

芜湖金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陈汉武典当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12-10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典当纠纷
当事人
芜湖金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陈汉武;汪自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202执1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芜湖金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830855,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黄山西路8号能源公司大楼。

法定代表人:卢建红。

被执行人:陈汉武,男,1967年09月0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

被执行人:汪自华,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执行芜湖金财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陈汉武、汪自华典当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2018)皖0202民初17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汉武、汪自华的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文博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丁 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