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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8民初6239号

熊尚威与重庆市南岸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重庆市正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07-03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熊尚威;重庆市南岸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重庆正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渝0108民初6239号 原告熊尚威,男,汉族,1932年3月14日生,住重庆市南岸区。 委托代理人秦庆国,重庆志同(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南岸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长生桥镇广福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00108739834660H。 法定代表人张光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友泽,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邹洪英,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正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 法定代表人包君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友泽,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邹洪英,重庆东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熊尚威与被告重庆市南岸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下称后勤服务中心)、重庆正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正扬实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熊尚威及委托代理人秦庆国和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李友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熊尚威诉称:2005年2月,原告依据南岸区教委转南机管[2005]53号文件,参加被告后勤服务中心组织的住房团购,购买其与被告正扬实业联合开发的江南小区85栋1单元5-1号房屋,并按其要求交付了购房款和相关税费。2009年3月15日,该住房项目通过了竣工验收,二被告于2009年5月22日向原告交付房屋。该房屋交付后,原告发现该房屋墙面、地面存在大量的空鼓,墙面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并当即向二被告委托办理房屋交付事宜的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反映,并于2009年7月30日向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下设的江南小区建设领导小组邮寄送达了整改通知。随后,二被告安排工作人员开始对该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整改,但整改过程中,被告将墙面及卫生间防水层存在空鼓的部分铲除后,便不再进行修复作业。期间虽经原告多次发函催告,要求其尽快将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予以修复,但被告至今仍未修复,致使原告至今无法对该房屋投入装修使用,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二被告立即将江南小区85栋1单元5-1号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修复达到正常使用标准;2、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自2009年8月10日起至房屋修复完毕交付使用之日期间的房屋租金损失和物业管理费损失(其中房屋租金损失暂按1500元/月租金标准计算至2018年4月9日为154500元,实际租金标准以司法评估金额为准,物业管理费损失暂计算至2018年3月31日为7466.25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中要求修复的内容为:修复墙面、地面的空鼓及修复卫生间防水。 被告后勤服务中心辩称,1、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2、原告要求修复已过质保期。3、原告在接房后所述问题,被告曾委托施工单位进行整改,但原告将钥匙收回导致施工单位无法进场施工。4、原告自行将损失扩大,扩大的损失应该由原告自行承担;5、物业费损失与本案无关,不论是否入住都要缴纳物业费。 被告正扬实业的答辩意见与被告后勤服务中心一致。

经审理查明:涉案房屋的开发商为重庆正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单位为重庆市南岸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2009年12月11日,原告向被告后勤服务中心缴纳涉案房屋房款248274.9元,办证费3988.26元,大修基金4965.5元。2010年11月29日向重庆市南岸区地方税务局缴纳涉案房屋契税3724.12元。2011年8月24日向被告后勤服务中心缴纳土地出让金6737.07元。原告于2010年6月30日取得涉案房屋产权证。 2009年5月22日,原告办理涉案房屋接房手续,但在房屋交验表中注明有次卫墙面裂纹、入户花园排水管漏水等问题。从2010年7月开始,原告多次在物管公司反映墙面空鼓、卫生间防水等问题。原告也从2009年7月至2011年4月期间一直向江南小区建设领导小组写信反映涉案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要求进行整改。在2011年4月12日的意见簿中,原告称自2009年底,鉴于整改单位...无一整改合格或根本未进行整改,所以,我收回了钥匙并向江南领导小组提出的建议,但至今未回复。今天前来领取产权证时,物管以欠费为由不给。我的意见:请江南领导小组责成有关部门,按规定限期整改完毕,本人欠交的物管费于整改完毕如数交清。 审理中,被告认可对涉案房屋进行过整改,但因中途原告收回了钥匙,导致整改无法继续。原告认为涉案房屋是被告在开挖后一直未修复,维修状态未结束,其中卫生间基础防水层被破坏,原告亦不能自行修复。原告为此亦举示了照片予以证明。从照片看,卫生间有一面墙防水层被破坏未修复,部分房间堆放了一些建筑垃圾。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法庭陈述为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于2009年5月22日办理涉案房屋接房手续,因房屋存在质量瑕疵,多次要求被告进行整改,被告亦派人对涉案房屋进行了整改,但在整改过程中,原告因不满被告的整改进度,将存放于物管处的钥匙取回,导致了整改中止。被告虽认为系原告取回钥匙导致了后续整改无法进行,但从原告举示的证据看,原告在之后也多次反映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整改,且原告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和整改的受益方,没有理由阻却被告对房屋进行整改,故应当认定房屋至今未整改完毕应系被告原因导致。鉴于房屋整改处于中止状态,故被告认为房屋已过保修期的辩称理由不能成立,被告仍负有对涉案房屋存在的质量瑕疵进行整改之义务,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因二被告系联建单位,故对涉案房屋负有共同整改之义务。 原告主张的租金损失,因其没有举示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 物管费自原告接房以后就会产生,被告是否对房屋进行整改并不免除原告缴纳物管费的义务,本院对原告主张的物管费损失,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重庆市南岸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被告重庆正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对原告熊尚威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南岸区江南小区85栋1单元5-1号房屋墙面、地面的空鼓及卫生间防水进行修复。 二、驳回原告熊尚威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38元,由原告熊尚威自行负担3458元(已缴纳)。由被告重庆市南岸区机关后勤服务中心,被告重庆正扬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80元(此款已由原告垫付,二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直接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审 判 长  龚泽勇

人民陪审员  余俊芬

人民陪审员  林 静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正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