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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981民初5182号

5182邓子英与邓瑞朋、东台市城东高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6-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当事人
邓子英;邓瑞朋;东台市城东高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981民初5182号

原告:邓子英,女,汉族,居民,1948年3月8日出生,住东台市城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军,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瑞朋,男,汉族,居民,1958年2月4日出生,住东台市城东新区。

被告:东台市城东高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东台市城东新区管委会大楼内。

法定代表人:窦维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明旺,江苏月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芳,江苏月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邓子英与被告邓瑞朋、东台市城东高新技术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东高投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子英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建军,被告城东高投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丽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瑞朋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邓子英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邓子英房屋拆迁款15万元。事实和理由:1983年,原告父亲邓昌富建造了涉案房屋。1995年,邓昌富去世,邓子英继承涉案房屋。1996年,邓子英办理涉案房屋所有权登记,获得审批。1999年,邓子英领取了涉案房屋土地使用权证书,该房实际由原告居住。2002年,原告到梁垛镇生活,将该房屋借给叔伯兄弟邓根桃居住,后来邓根桃私下将涉案房屋借给邓瑞朋使用,此后邓瑞朋给付了部分使用费,原告考虑房屋需要人实际看护,未及时要求邓瑞朋搬出。2017年,邓子英通知邓瑞朋交还房屋,邓瑞朋却声称已取得涉案房屋手续,扬言涉案房应归其所有。邓子英调取相关材料发现,邓瑞朋背着邓子英在2003年申请领取了涉案房的部分土地用地审批,但未实际建房。现涉案房未有实际改建,仍是原来结构式样。2017年4月份,原告起诉要求被告邓瑞朋归还房屋,诉讼期间,涉案房屋被拆迀。2017年10月,原告对东台市人民政府提起确认拆除原告房屋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的行政诉讼,诉讼中,东台市人民政府举证证明两被告签订了拆迁协议,拆迁了邓子英的房屋。邓子英系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该房屋仅是邓瑞朋借用,从未出售。两被告拆迁原告房屋的行为,实际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利,特具状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如前所请。邓瑞朋未作答辩。城东高投公司辩称:

一、城东高投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1、城东高投公司基于相关证据与邓瑞朋签订拆迁协议,将案涉房屋拆除的行为没有不当,城东高投公司应富洋村村委会要求对圣源复地块涉及富洋村民的房屋拆迁补偿。拆迁过程中邓瑞朋向城东高投公司提供了身份信息,常住人口登记卡,2003.12.10东台市原四灶政府核发的用地批准书及邓子英以5000元价格将房屋出售给邓瑞朋的证明材料,据此两被告达成拆迁协议,将案涉房屋拆除的行为并无不妥;2、城东高投公司对案涉房屋拆除程序合法,应富洋村村委会和群众要求,城东高投公司从2016下半年起,对涉及富洋村12组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工作,2016.11.20经邓瑞朋所在村部分农户申请,要求也一并列入拆迁范围,经所在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城东高投公司发布公告,对拆迁房屋进行评估,与各农户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上述程序符合土地管理法和物权法相关规定;

二、城东高投公司已经依据相关证据对案涉房屋进行拆迁补偿,不可能针对同一对象进行多次补偿。综上,请求驳回邓子英对城东高投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

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1983年,邓子英父亲邓昌富在东台市城东新区富洋村十二组建造三间砖木结构平房。邓昌富去世后,邓子英继承案涉房产,并于1996年申请办理房产所有权证,但未最终办理。1999年9月,邓子英办理了案涉房产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2002年之后,案涉房屋由邓瑞朋居住使用,2003年12月,邓瑞朋曾领取案涉部分宅基地的建设用地批准书。因居住使用案涉房屋,邓瑞朋曾向邓子英支付5000元,邓瑞朋主张系购房款,邓子英主张系使用费。2017年4月20日,邓瑞朋与城东高投公司签订《东台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约定城东高公司征收案涉房屋,合计补偿邓瑞朋167221.68元,以产权调换方式提供120平方米安置房一套。该协议另备注:“因邓瑞朋与邓子英对该房有产权纠纷,待双方就产权明确后,再进行结算安置。”2017年5月8日,邓子英以返还原物纠纷向本院诉讼,审理过程中,城东高投公司将案涉房屋拆除,后邓子应于2017年7月撤回起诉。2017年10月19日,邓子英以东台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东台市人民政府拆除案涉房屋的行为违法。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10日判决驳回邓子英的起诉。之后,邓子英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邓子英认为邓瑞朋将房屋交由城东高投公司拆迁,两被告共同损害了其房屋所有权。邓子英基于侵权法律关系起诉,主张的侵权行为系城东高投公司的拆迁行为。因房屋拆迁属政府行政行为,邓子英认为拆迁行为侵害其权益,不属于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故应驳回邓子英的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邓子英的起诉。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原告邓子英。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徐惠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于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