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24执840号
申请执行人:新干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新干县金川中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332835397E。
被执行人:曾吉昌,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被执行人:彭桂香,女,汉族,1960年10月10日出生,新干县人,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彭爱民,男,汉族,1976年10月11日出生,新干县人,住江西省新干县。
被执行人:刘六祥,女,汉族,1986年6月15日出生,新干县人,住址同上。 本院在执行保全过程中作出的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曾吉昌在七琴钱塘村有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在委托评估过程中,案外人邓春生、邓菊生、邓兴平、邓金辉对本院查封、拍卖该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提出异议,要求解除对该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查封并中止执行,经本院审查,案外人的异议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中止对该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的执行,解除对其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曾吉昌在七琴钱塘村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周军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朱向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