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19154号
原告:侯筛红,男,198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原告:王净净,女,198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 二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玲娟,浙江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掌上娱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建材城西路85号04号楼1016室。
法定代表人:余刚。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原告侯筛红、王净净与被告北京掌上娱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原告侯筛红、王净净于2019年1月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侯筛红、王净净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筛红、王净净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侯筛红、王净净负担。
审判员 李如兴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郎梦佳
书记员王梦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