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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黔0403执565号之一

陈祖芬、张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3-31
所属地区
贵州省安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祖芬;张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黔0403执5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陈祖芬,女,1959年6月15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退休职工,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

被执行人:张勇,男,1981年8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顺市人,住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本院依据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黔04执169号执行裁定书及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402民初1945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陈祖芬申请执行张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四十六、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划拨被执行人张勇所有的包含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在内的价值人民币4705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包含案件款46250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800元)的财产。

二、查封被执行人张勇所有的位于安顺市开发区西市村五组1层1号(产权证号:030028977,建筑面积105.37㎡,共有权人:张猛)、西水路(西市村五组)1-2层(权证号:030028977,建筑面积:115.47㎡,共有权人:张猛)住宅一处。

三、查封、扣押登记在被执行人张勇名下车牌号为贵G×××××小汽车壹辆。

四、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隐匿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

五、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措施将自动解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后,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义务,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法予以拍卖或变卖。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真礼二○一九年元月五日

法官助理张孟贤

书记员马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