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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721执恢9号之一

王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05-22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爽

裁判文书全文

西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721执恢9号之一被执行人王爽,河南亿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平县人民法院(2019)豫1721执恢9号之一裁定书,于2019年05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爽在中国工商银行17×××1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2856.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景奎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