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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渝0105民初4930号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与邱礼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12-2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邱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渝0105民初4930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城西大街5号1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809C21。

负责人:刘应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蹇娅,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彦冰,北京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邱礼,男,198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案由:信用卡纠纷 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重庆分中心)与被告邱礼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信银行重庆分中心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蹇娅、陈彦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礼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讼请求:判令邱礼归还截至2019年1月5日的尚欠透支本金50945.64元、利息2541.02元、分期手续费1269.40元、年费480元、违约金2005.24元,以及自2019年1月6日起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每月计收,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邱礼申领信用卡及欠款事实 截至日期 2019年1月5日 欠款金额 本金 50945.64元 利息 2541.02元 分期手续费 1269.40元 违约金 0元 年费 480元

本院认为,中信银行重庆分中心与邱礼之间的信用卡借贷法律关系依法成立,合法有效。邱礼申请信用卡并以刷卡消费等方式透支款项后,应当根据约定及时还清欠款,其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中信银行重庆分中心要求邱礼偿还尚欠透支本金并支付相应利息、分期手续费、年费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违约金,中信银行重庆分中心要求邱礼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 被告邱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尚欠透支本金50945.64元,并支付截至2019年1月5日的利息2541.02元、分期手续费1269.40元、年费480元,以及从2019年1月6日起的利息(利息以尚欠透支本金50945.64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利随本清)。 二、 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重庆分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5.52元,由被告邱礼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朱 敏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曲静宜

书 记 员 吴 可

书 记 员 潘 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