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624财保6号

汪卫功、沈丘县观云山置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9-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汪卫功;沈丘县观云山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4财保6号

申请人:汪卫功,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商水县。

被

申请人:沈丘县观云山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丘县沙北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4MA3XATCTX9。

法定代表人:董现刚,经理。申请人汪卫功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沈丘县观云山置业有限公司4000000元的银行存款给予冻结,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周口中心支公司提供财产保全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汪卫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沈丘县观云山置业有限公司4000000元的银行存款。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汪卫功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申请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窦建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顾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