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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11民督3号

徐州宝佳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谢长龙支付令民事支付令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07-01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督促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徐州宝佳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谢长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9)苏0311民督3号

申请人:徐州宝佳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王陵路****楼(王陵路与煤建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祝德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宝刚,男,1970年2月21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工。

被

申请人:谢长龙,男,1962年6月8日生,汉族,住徐州市。申请人徐州宝佳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徐州宝佳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所在华美风景园小区物业服务管理公司,现仍服务于华美风景园小区。2012年2月2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与《业主临时规约》各一份,约定:多层住宅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45元,高层住宅物业服务费为每月每平方米0.65元。被申请人居住于该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建筑面积为91.94平方米,2014年2月28日至2018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拖欠物业服务费2399元,要求被申请人谢长龙给付申请人徐州宝佳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239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及《业主临时规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真实有效。申请人徐州宝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华美风景园小区实施了物业管理服务,有权依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被申请人谢长龙作为华美风景园小区XX号楼X单元XXX室的业主,应履行缴纳物业费的义务,故申请人提供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谢长龙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徐州宝佳物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及公共能耗费2399元。申请费50元,由被申请人谢长龙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丹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杨 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