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902执1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国峰,男,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
被执行人:张献文,男,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
被执行人:张莉聪,男,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
被执行人:张莉荣,男,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峰与被执行人张献文、张莉聪、张莉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8)晋0902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莉聪在中国银行141747606100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青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鲁健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