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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902执1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国峰与被执行人张献文、张莉聪、张莉荣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12-13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国峰;张献文;张莉聪;张莉荣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晋0902执1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国峰,男,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

被执行人:张献文,男,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

被执行人:张莉聪,男,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

被执行人:张莉荣,男,汉族,忻州市忻府区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国峰与被执行人张献文、张莉聪、张莉荣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法院(2018)晋0902民初16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莉聪在中国银行141747606100CNY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田青平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鲁健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