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2民初1684号之三
原告:耿文超,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告:王建力,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告:张庆智,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原告耿文超与被告王建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王建力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马敬启
审判员 卜祥坤
审判员 孙晓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宗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