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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522民初1684号之三

耿文超与王建力、张庆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耿文超;王建力;张庆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22民初1684号之三

原告:耿文超,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告:王建力,男,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被告:张庆智,男,1976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莘县。 原告耿文超与被告王建力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被告王建力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马敬启

审判员  卜祥坤

审判员  孙晓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宗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