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823执1797号之一申请人焦作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河南省怀府麒麟面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焦作市中小企业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怀府麒麟面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河南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存款523730.23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小四
审判员 王正超
审判员 宋彩霞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白利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