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192民初1477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楚挺,广东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星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体育东横街3号18D16。
法定代表人:林凯云。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星萌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蕾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谭静宜
书记员吴博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