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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602执32号

豆鸿、张少波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06-27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豆鸿;张少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602执32号

申请执行人:豆鸿,男,1967年8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张少波,男,1956年10月23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本院在执行豆鸿与张少波追偿权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张少波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豆鸿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利息20640元,共计50640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2018年9月4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利率标准计算至付清款之日止)和承担本案执行费66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少波名下的银行存款51300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霍园园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赵惠卿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