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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琼0106执10号

赵晟志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赵晟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琼0106执10号

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 代表人蒋明光,行长。

被执行人:赵晟志,男,198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金垦路。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赵晟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7)琼0106民初38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在人民币190730元的范围内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晟志名下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留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何醒涛

审判员  彭柯铭

审判员  韩小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文键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