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105执2043号
申请执行人:蒋秋萌,女,1970年9月2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
被执行人:莫二明,男,1966年9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董军,女,1966年9月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
被执行人:董彤,男,1972年2月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申请执行人蒋秋萌与被执行人莫二明、董军、董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05民初58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1、莫二明、董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蒋秋萌归还借款246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6年8月29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董彤对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中200万元部分承担连带归还责任。判决书生效后,莫二明、董军、董彤未能按期履行判决判令确定的义务,蒋秋萌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后,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莫二明名下有车牌号为苏A×××××车辆已被我院查封,但因该车辆现下落不明,本院无法处置;其名下的位于南京市××区汤山镇汤泉集镇房产因年代久远且江宁不动产登记中心反馈其数据不全,暂无法查封,申请人同意本院暂不处置该房产;截至2019年1月9日,被执行人莫二明、董军在全国各家银行网点的银行存款合计为0,上述账户本院已予以网络冻结,其冻结期限至2019年7月11日。
申请人需要继续冻结的,可在期满前十个工作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中,被执行人董彤已自觉将200万元执行款缴纳至我院,其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因其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剩余标的暂时无法执行到位,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另有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综上,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陆真国
审判员 王铁勋
审判员 彭鸣俊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周嘉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