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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11执10号

杭州富阳东海石油有限公司、李高洪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1-2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杭州富阳东海石油有限公司;李高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浙0111执1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东海石油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高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东海石油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高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9年01月0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4541.5元(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01月05日)及债务利息、执行费,并于2019年01月05日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7日内自动履行,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冻结、扣押、扣留、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李高洪款项人民币25941.5元及债务利息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李高洪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裘学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陈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