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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621民初4419号之二

扶沟县农村信用联合社、贺向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12-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扶沟县农村信用联合社;贺向琴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621民初4419号之二

申请人:扶沟县农村信用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刘军旗,理事长。住所地:扶沟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11755027585(1-1)

被

申请人:贺向琴,女,汉族,1980年8月15日出生,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扶沟县农村信用联合社被告贺向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扶沟县农村信用联合社于2019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网络查询、冻结被申请人贺向琴名下价值110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扶沟县农村信用联合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网络查询、冻结被申请人贺向琴名下价值11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