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1081执757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住所地温岭市大溪镇方山大道丽景花园二幢3号楼,组织机构代码:757065746。 法定代表人苏敏辉。 被执行人阮仁冬,男,1980年3月2日出生,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季慧芬,女,1982年3月3日出生,住温岭市。 被执行人叶明田,男,1971年1月22日出生,住温岭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0992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与被执行人阮仁冬、季慧芬、叶明田(2018)浙1081执757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阮仁冬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一辆,现因被执行人阮仁冬、季慧芬、叶明田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阮仁冬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汽车一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杰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代
书记员 郑丛华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协助执行通知书 (2018)浙1081执7571号之一 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0992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大溪支行与被执行人阮仁冬、季慧芬、叶明田(2018)浙1081执7571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法作出(2018)浙1081执7571号之一执行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 解除对被执行人阮仁冬所有的车牌号为浙J×××××的汽车一辆的查封。 附:(2018)浙1081执757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一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经办人:郑丛华联系电话:86446383 本院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邮编:317500 温岭市人民法院 送达回证收件人台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车辆管理所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送达地点同上送达文件签发人送达人收到日期收件人 签名或 盖章备注(2018)浙1081执7571号之一 执行裁定书年月日(2018)浙1081执7571号之一 协助执行通知书年月日备注泽国阮仁冬解封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