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82执314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路×号,组织机构代码:××。 代表人:吴政,该行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鲁超,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慈溪市佳德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周巷镇×公路×号,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郑菊花。
被执行人:张松秧,女,1969年12月6日出生,住慈溪市。
被执行人:柴松波,男,1969年6月3日出生,住慈溪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慈溪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浙0282民初11160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5月11日向被执行人慈溪市佳德印业有限公司、张松秧、柴松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利息、逾期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拟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慈溪市佳德印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天元镇×村×公路东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慈国用(2011)第&tim**;号】及其范围内的地上无证建筑和附属物。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慈溪市佳德印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5日将上述土地使用权抵押给申请执行人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后慈溪市佳德印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又将其租赁给案外人宁波俊辰印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案外人宁波俊辰印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对被执行人慈溪市佳德印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慈溪市天元镇×村×公路东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慈国用(2011)第&tim**;号】及其范围内的地上无证建筑的租赁权不得对抗本案申请执行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晓东
审 判 员 陈再波
审 判 员 叶海慧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代
书记员 徐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