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渝0108民初16405号
原告:胥朝阳,男,汉族,1976年4月出生,重庆市渝中区。
被告:重庆凤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凤凰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G720996590。
法定代表人:何充。
原告胥朝阳诉被告重庆凤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凤凰驾驶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胥朝阳到庭参加诉讼,凤凰驾驶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胥朝阳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凤凰驾驶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8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1月3日,胥朝阳入职凤凰驾驶公司,担任校长一职,月工资8000元,但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凤凰驾驶公司承诺在2017年6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此后仍未签订。胥朝阳多次提出续签劳动和合同,但凤凰驾驶公司均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与此同时,凤凰驾驶公司也未按约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此,胥朝阳诉至本院,判如所请。凤凰驾驶公司未答辩、未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3日,胥朝阳入职凤凰驾驶公司,并担任凤凰驾校校长一职,月工资为8000元。入职后,凤凰驾驶公司并未与胥朝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胥朝阳多次提出续签劳动和合同,但凤凰驾驶公司均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履行过程中,凤凰驾驶公司仅于2017年1月支付5855元、2017年6月支付8000元、2017年7月支付5710元,剩余劳动报酬未再支付。截止到2018年5月,凤凰驾驶公司尚欠胥朝阳的劳动报酬共计116435元。上述事实由中国工商银行流水明细、工资表复印件、职务任免通知、安全管理制度、返费申请表两张、学员退学申请表及当事人陈述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胥朝阳与凤凰驾驶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并有效,双方均应全面诚信的履行各自合同义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7年1月3日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作为用人单位的凤凰驾驶公司至迟应于2018年2月2日之前与胥朝阳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凤凰驾驶公司承诺在2017年6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此后仍未签订,且直到2018年5月并未有证据证明双方已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胥朝阳主张故凤凰驾驶公司应当支付2017年6月起至2018年5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8000元/月×11个月=88000元。凤凰驾驶公司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法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凤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胥朝阳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8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重庆凤凰汽车驾驶培训有限公司负担,本院决定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明刚
人民陪审员 林 静
人民陪审员 钱 梅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周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