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302执62号
申请执行人:陈振世,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苏秀娟,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蒙古族,黑龙江省鸡西市金鑫兽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鑫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苏秀娟,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振世申请执行苏秀娟、鸡西市金鑫兽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振世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黑0302民初24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72237.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8122元,本院于2019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苏秀娟、鸡西市金鑫兽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振世清偿572237.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812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翟至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秀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