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黑0302执62号

陈振世、苏秀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振世;苏秀娟;黑龙江省金鑫兽药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黑0302执62号

申请执行人:陈振世,男,1988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苏秀娟,女,1962年10月24日出生,蒙古族,黑龙江省鸡西市金鑫兽药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鑫兽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法定代表人:苏秀娟,女,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振世申请执行苏秀娟、鸡西市金鑫兽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振世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黑0302民初247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572237.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8122元,本院于2019年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苏秀娟、鸡西市金鑫兽药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陈振世清偿572237.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812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翟至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李秀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