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1003民初163号
申请人: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XX,总经理。
被
申请人:马某。
原告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马某价值1320945.33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包括债权及相应权益)。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马某1320945.33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冻结、查封、扣押其相应财产,包括债权及相应权益);
二、对申请人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所提供担保财产予以保全(已经提交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金百印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刘蔓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