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2019)宁0202执117号
申请执行人:张海堂,男性,1988年08月15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
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武口区。
法定代表人:嵇刚,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张海堂与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石嘴山市众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元10021元(执行标的9971元,执行费50元)。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王随宁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陈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