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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执5419号

广西祖雷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5-18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祖雷商贸有限公司;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103执5419号

申请执行人:广西祖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中尧南路东二里16号部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70771495672。

法定代表人:韦蒙黎。

被执行人: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沙井大道石牌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151730950。

法定代表人:俞云辉。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103民初902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03330.5元或查封被执行人广西同济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相当于203330.5元的财产。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袁小辉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卢雁飞

书 记 员 莫玉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