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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7执恢196号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12-05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4项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307执恢196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代理人:庞某,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彭某,男,汉族,1980年11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临澧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龙岗支行与被执行人彭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86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曾立案申请执行,案号为(2011)深龙法执字第3802号,后本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8年2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案号为(2018)粤0307执恢196号,本院已依法受理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2018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庭外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迳付了执行和解款45468.33元。另本案执行费582元由申请执行人自愿承担,本院已依法将执行费划付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书,确认已收到执行和解款45468.33元,确认本案执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全部强制措施。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庭外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结案,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应当依法解除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08)深龙法民初字第8624号民事判决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彭某名下47858.86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施东辉

审判员  张薇炜

审判员  叶小丽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柯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