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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桂0103民初8631号

陈雄与黄洪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12-04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洪勇;陈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桂0103民初8631号

原告:陈雄,女,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洁梅,广西伟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洪勇,男,出生,汉族,住广西陆川县。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适用程序:普通程序 立案时间:2018年8月2日 开庭时间:2019年1月2日 当事人到庭情况: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洁梅到庭。

被告:黄洪勇未到庭。 原告诉请要点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被告按年利率6%向原告赔偿逾期还款的资金占用利息:1、以250000元为本金,从至,共129天。2、以200000元为本金从至,共72天。3、以100000元为本金从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时止;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认定 2017年5月8日,被告以借款人名义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陈雄250000元,还款日期2017年10月8日。”同日,原告通过建设银行向被告账户汇入250000元,有《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佐证。庭审中,原告陈述被告借款后曾于2018年2月15日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于2018年4月29日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裁判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已放弃举证和质证的权利。

原告提交《借条》、《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等证据可佐证其与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陈述在被告出具《借条》后曾偿还了150000元,此后未再偿还借款本金,被告又未对剩余款项的还款事实完成证明责任,故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被告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同时应依约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1、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9日起计至2018年2月15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以200000元为基数,从至4月2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30日至被告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裁判结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洪勇应向原告陈雄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 二、被告黄洪勇应向原告陈雄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的计算:利息的计算:1、以250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9日起计至2018年2月15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2、以200000元为基数,从至4月29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4月30日至被告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本案受理费2480元、财产保全费1065元,由被告黄洪勇负担。 上述金钱给付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前述裁判主文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不履行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钟 凯

人民陪审员  陈世芬

人民陪审员  吴丹萍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熊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