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21民初158号
申请人:曹保真,女,汉族,1980年6月20日生,住扶沟县。
被
申请人:河南省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房艳,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商丘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67235561M。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保真诉被告河南省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曹保真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网络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9000元的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曹保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网络查询、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高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39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王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