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105执14153号被执行人赵曜晖,男,汉族,1997年3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沁阳市。本院刑二庭移送执行赵曜晖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0105刑初552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内容:被告人赵曜晖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赵曜晖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刑二庭于2018年12月5日移送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赵曜晖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失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2、于2019年1月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赵曜晖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房产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3、限制被执行人赵曜晖高消费并列入失信人名单;4、经传统查控,前往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赵曜晖名下并无开户记录。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豫0105执14153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赵 凯
审判员 郭 宏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张照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