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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8执2001号

夏书慧、陈桂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夏书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108执2001号 申请执行人夏书慧,女,1982年7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被执行人陈桂忠,男,1983年6月1日出生,住杭州市滨江区。 申请执行人夏书慧与被执行人陈桂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108民初2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夏书慧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陈桂忠支付案款300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44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强制措施: 1、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陈桂忠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的期限予以履行,本院已经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桂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陈桂忠未有大额银行存款信息。 3、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滨江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桂忠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陈桂忠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桂忠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陈桂忠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5、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陈桂忠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陈桂忠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6、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7月23日、8月6日传唤被执行人陈桂忠到庭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陈桂忠先后于2018年7月23日、8月6日、12月19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 7、本院于2018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陈桂忠住所地居委会调查其生活居住、收入、债权债务等基本情况。 8、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陈桂忠发出纳入失信决定书,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9、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向执行人陈桂忠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10、2018年12月19日申请执行人夏书慧与被执行人陈桂忠达成和解协议。 截止到2019年1月5日,被执行人陈桂忠尚应支付案款296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4400元,合计案款3004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上述执行情况、执行措施、强制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本院已经以面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夏书慧,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陈桂忠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108执200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倪寿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叶洪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