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412民初5731号
原告(反诉被告):常州瑞恒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科技产业园工业坊标准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1MA1MQD4G27。
法定代表人:陈海超。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爱忠,江苏张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反诉原告):江苏兴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武宜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331235912A。
法定代表人:杜爱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林军,江苏德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常州瑞恒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常州瑞恒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唐蕴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常州瑞恒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反诉,本院审查后决定予以受理并予合并审理。诉讼中,本院应江苏兴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委托办理了司法鉴定事项。现常州瑞恒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寄交了撤回起诉的申请。江苏兴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也提交了撤回反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常州瑞恒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撤回起诉申请、江苏兴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撤回反诉申请均属自愿提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常州瑞恒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准予江苏兴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53元,由常州瑞恒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75元,由江苏兴广包装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唐蕴东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孙 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