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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121行审2号

祁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尹某、温某行政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湖南省祁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祁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尹某;温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湘1121行审2号

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祁阳县浯溪镇龙山路**。

法定代表人:奉毅,该委主任。

被执行人:尹某,男,1970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

被执行人:温某,女,1979年3月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祁阳县人,住祁阳县。 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尹某、温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祁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祁卫计征决【2008】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尹某、温某2008年11月15日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2016年8月7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了《征收社会抚养费告知书》,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或者要求举行听证。2016年8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下达《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2018年3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缴纳社会抚养费催告书》。依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42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决定向被执行人尹某征收社会抚养费10950元,向被执行人温某征收社会抚养费10950元,合计征收社会抚养费21900元。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又未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未自觉履行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尹某、温某作出的祁卫计征决【2008】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祁阳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祁卫计征决【2008】01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责令被执行人尹某缴纳社会抚养费10950元、温某缴纳社会抚养费10950元,合计缴纳社会抚养费21900元。

审 判 长  何京平

审 判 员  曾喜龙

人民陪审员  唐 猛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 记 员  廖维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