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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22执32号

浙江超威创元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塞夫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5-12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浙江超威创元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塞夫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522执32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超威创元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雉城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咸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塞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罗玉兵,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522民初58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塞夫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塞夫科技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重庆塞夫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塞夫科技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180449.21元或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当价值的财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阳锦翔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许俊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