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605行审21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中心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富,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嘉鹏,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塘四股份合作经济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
负责人:何欣淇,社长。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于2019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狮府行决﹝2011﹞457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具体申请事项为: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塘四股份合作经济社向白某发放:1.2017年社保费279元;2.2017年医保费378元;3.2017年度分红款1000元;4.2018年3月节日慰问金50元(上述四项合计1707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作出的上述行政处理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人民政府本次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准予执行以下项目: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塘四股份合作经济社向白某发放:1.2017年社保费279元;2.2017年医保费378元;3.2017年度分红款1000元;4.2018年3月节日慰问金50元(上述四项合计1707元)。申请执行费由被执行人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塘头村塘四股份合作经济社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伟
审判员 马少锋
审判员 蔡剑波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吴苑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