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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5民破1号

乌鲁木齐市祥泰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1-05
公开日期
2020-04-16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
审理程序
破产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当事人
乌鲁木齐市祥泰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5民破1号2017年9月27日,本院根据乌鲁木齐市祥泰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乌鲁木齐市祥泰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本院查明: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发出申报债权公告,截止2018年12月16日,18位债权人向乌鲁木齐市祥泰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共计2,080,129.65元。破产管理人对18位债权人的债权进行了审核,确认了15位债权人的债权共计301,999.72元,待确认债权3笔共计1,778,129.93元。2018年12月21日,本院召开乌鲁木齐市祥泰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对于破产管理人已确认的15笔债权共计301,999.72元进行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均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根据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情况,债务人、债权人对于丁琳等15位债权人的债权均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确认丁琳等15位债权人的债权(详见《乌鲁木齐市祥泰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无异议债权表》)。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王  彩  虹

审判员 张  雪  莉

审判员 加孜拉阿德尔汗

二〇一九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邵  振  录附:《乌鲁木齐市祥泰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无异议债权表》附表:乌鲁木齐市祥泰美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无异议债权表编号债权人名称申报金额(元)确认金额(元)丁琳10000.0010000.00贾浩光5000.005000.00姚腊梅5000.005000.00侯大宇20000.0020000.00高屹20000.0020000.00张彦20000.0020000.00欧阳良梅40000.0040000.00钱月芬22080.0022080.00付超英20000.0020000.00倪晓霞10000.0010000.00张栎10000.0010000.00杨卓彦5000.005000.00钟勇30000.0030000.00杨孔仪5000.005000.00乌鲁木齐市祥平实业有限公司79919.7279919.72合计301999.72301999.72 微信公众号“”